張先生和妻子合力買下那間有陽台小菜園的老房子。妻子罹癌離世前,把房子寫給了丈夫──那是她一生的牽掛與安慰。沒想到,幾年後,妻子的同父異母妹妹出現在繼承程序上,主張依法律應得的「特留分」,結果張先生被迫變賣房屋,把現金分給從未謀面的親屬。
類似的故事在媒體與社群流傳,讓許多人質疑:若逝者想把財產留給最親的人,為何還要「強制留分」給兄弟姊妹?這正是最近連署案掀起討論的情緒起點。本文透過 AIMochi 筆記工具,整理多方公開數據與報導,探索「特留分」的那些大小事!
特留分(legitime/compulsory portion)是民法中為保護繼承人之最低繼承權設計的制度:即使被繼承人欲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也不得完全剝奪某些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份額。
台灣《民法》第1223條目前規定,直系血親與父母、配偶、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例如兄弟姊妹在被繼承人無子女情形下可享三分之一特留分)。設計初衷在於保護可能喪失扶養來源或處境弱勢的繼承人,平衡遺囑自由與社會公益的保障。
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的訴求:現代社會強調個人私權與財產處分自由,許多人認為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明確意願,遺囑應被尊重,不應被法律以固定比例牽制。倡議者主張,兄弟姊妹通常成年獨立,缺乏實際扶養關係,不應自動獲保護。
「單向繼承權」的不對等感: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可繼承並享特留分,但反向情形(有子女者的兄弟姊妹)不成立,造成權利義務的不對等,部分人視為對未生育或單身者的不公平設計。
實務上誘發爭訟與家庭破裂:媒體報導多起因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而引發的糾紛、法庭訴訟與家庭決裂案例,這些實例成為倡議者動員公民附議的情緒基礎。
國際立法趨勢與比較:倡議陣營指出多數國家(如某些歐洲國家與亞洲部分地區)對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不列為必留份對象,主張我國應與國際接軌。
保護弱勢與預防突發生活困境:在某些家庭結構裡,兄弟姊妹可能長期負責照顧被繼承人(如同住、日常扶養),或在被繼承人身後因照護付出而依賴繼承,特留分能提供基本保障。
社會穩定與文化觀念:家族互助與血緣連帶在法律之外也承載社會期待,刪除特留分可能被視為削弱社會支持網絡的制度安排。
防範富者逃避扶養義務的外溢風險:若完全開放遺囑自由,可能有人在生前轉移財產,讓本應受保護者在失去扶養時無立場主張最低保障。
上述理由在立法與司法實務上具有相當分量,因此法務部表示此議案意見分歧,會委託學者深入研究再行決策。
倡議者常引用其他國家作為比較證據,但國情與家族文化差異大,不能簡單複製。例如部分歐洲民法體系對旁系特留分限制較少,但同時有不同的社會福利、長期照護制度與稅制配套。
可見,國際趨勢提供參考,但不代表照搬即能解決本地問題。學者研究應包含跨國比較與本土化實務評估。
此議題核心牽涉到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與私人自治(遺囑自由)與民法所欲達成的社會公益平衡。若完全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將擴大遺囑人的處分自由;若維持或修正,則必須說明此限制如何合理且必要,以達到保護被依賴者或維護家庭秩序之目的。
相信立法者在修法時必定會提出明確比例、適用條件與保障措施,並接受合憲性檢視。
條件式保留:僅當兄弟姊妹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有事實上扶養或共同生活達一定年限時,方享特留分。這將把重點放在實際扶養關係,而非純血緣。
降低比例或提高舉證門檻:把固定三分之一調降,或要求主張者提出具體扶養或經濟依賴證明。
引入遺產信託與替代保障:鼓勵或補助設立生前信託、遺產管理機制,並在立法上提供更友善的遺囑與信託法律框架,以減少訴訟。
配套社會安全網:立法同步強化長期照護、老人福利與經濟救助,降低對強制分配的依賴。
這些折衷方向可在尊重遺囑自由與保護弱勢間尋求更高的制度性正當性。相關提議已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被提出,並列入法務部研議範圍。
6556人的附議數字顯示,社會上有相當聲音希望重新審視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但制度變動不應僅以個案情緒或媒體故事定奪。遺產法是牽動私權、家庭情感與社會保障的交叉場域,任何修法都需兼顧遺囑自由、扶養事實與弱勢保護,並配套替代機制以降低政策外溢風險。短期內,民眾可透過更完善的遺囑與信託規劃來保護自身意願;中長期,則等候立法與學界的紮實研究,讓改革既合理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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